男子持刀夜闯民宅欲强奸 被女子哥哥绑杆子上勒死
方某深夜闯入王小姐房中,被王小姐的哥哥王某捆绑在杆子上以致死亡。事发后,王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诉至法院。昨天记者获悉,密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据检察机关指控称,2011年10月深夜,方某来到王某和妹妹王小姐的租住地,持刀闯入王小姐的屋内欲与其发生关系,王小姐极力反抗,王某听到吵闹声赶来。为制止方某,王某用绳子将方某绑在院内的杆子上并报警,警察到现场后,方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为被他人勒颈后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庭审中,受害人王小姐称自己在房间睡觉,突然发现屋内有黑影,询问后方某自称走错房间。但一小时后,方某持刀再次闯入。哥哥王某闻讯赶来,情急之下随手拿绳子将方某捆绑起来,并非故意将其勒死。王某也承认是自己一时情急才将方某捆绑起来。
法院认为,王某对非法侵入住宅的方某捆绑等候警察处理时,因疏忽大意而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王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经调解已赔偿被害人亲属6万元的经济损失,对其从轻处罚,判处以上刑罚。
法院判的明显不合适。强奸犯罪嫌疑人方某还没有离开这个女的住所呢,仍然可能对女性进行侵害,而且他的犯罪过程是连续的,可以视为仍在犯罪进行中。王某为制止犯罪,将方某制服之后捆绑,属于合理合法的正当防卫,并无不妥。法官收钱了是吧 ??按照法律,正当防卫必须是侵犯正在进行中。人都被抓住了,也就是说侵犯已经停止了,那么任何人都不能代替法律去惩处犯罪分子,否则私刑泛滥,还要法律干什么?
感情和理智不一致,道德和法律也并不一致。即使方某该死,也应该由法院进行判决,而不能由王某处以私刑(专业一点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刑法明确规定:“罪、责、刑相适应”,犯什么样的罪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罪名和刑罚,这一切由法律明文规定,不能凭感情用事。
此案的必要条件是方某已无力继续侵害王某的妹妹(强奸未遂),所以造成方某的死亡就要承担后果。
拿小偷举例,小偷属于“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小偷当场对群众抓获以后,如果小偷未反抗就不能再打了,如果因此造成小偷轻伤以上的伤害出手打小偷的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当然现实情况可能现场群众很多,根本就不知道是谁打的)。民间流传打小偷不犯法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虽然小偷很可恨----这就是道德与法律的冲突。